-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更正罪名、判三缓三辩护意见办案机关采纳王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侦查机关同意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正式书面的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更正被告人涉嫌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审判阶段辩护人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已积极赔 -
刑事辩护:会见嫌疑人时发现自首情形,辩护人调证后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某,男,某年某月出生于某地,汉族,网管员,住某地。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 月 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 月 日被逮捕。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2017年月至2018年月,被告人在被害人经营的网吧工作期间,从另一被告人处购买可以删改该网吧充值系统数据的软件,并将该软件安装在网吧内装有充值 -
经济合同:买卖合同欠款的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案例案情概述:被告承接某集团公司通州区 新城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原告与被告就该项目 签订配电柜一批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860,000 元;后双方补充签订货合同,合同金额 75,000 元;后双方就该项目又补充签订增项变更清单的订货合同合同金额 246,000 元。本项目原告已全部供货完成。被告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就该项目仅支付 558,000 元货款, -
建设工程: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施工项目,扣留的质保金提前返还案情概述:2022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板间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公司,合同价款为358000元,工期自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22日;其中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3.3条付款方式约定,单批次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供本合同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含质保金)后,付至结算款 -
建设工程: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背对背"支付工程款条件无效案情概述:2019年3月13日申请人(承包人)与被申请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发包人)签署《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项目经理部将工程项目幕墙工程(网球综合馆、羽毛球馆、自行车驿站、乒乓球馆、水上餐厅等)分包给申请人。承包方式为固定税前综合单价承包。预计合同总额(小写): 10200666.90元。开工日期:2019年 -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审未支持,上诉后二审改判支持案情概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判决,认为该项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应付剩余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