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会见嫌疑人时发现自首情形,辩护人调证后认定为自首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6-07-10
被告人某,男,某年某月出生于某地,汉族,网管员,住某地。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 月 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 月 日被逮捕。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2017年月至2018年月,被告人在被害人经营的网吧工作期间,从另一被告人处购买可以删改该网吧充值系统数据的软件,并将该软件安装在网吧内装有充值系统的计算机上,利用删账软件对该网吧计费充值中存储的收费数据进行删除,将删除收费数据的收费款占为己有,共计获利人民币107740元。案发后,被告人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裁判观点:
1.被告人的辩护人于2019年 月日会见被告人时所做笔录,证实被告人自己知道侦查员到单位找自己以后,主动让店长给侦查人员打电话来单位,自己从晚上等到第二天早晨,主动跟随侦查人员到属地派出所接受询问和调查。
2.被告人的辩护人于2019年 月日调取店长证言,证实被告人让其致电侦查人员来单位,并告知自己在单位等候,店长拨通侦查人员留的电话并告知被告人在单位等候的事实。
3.被告人的辩护人于2019年 月 日调取被告人同事证言,证实自己告知被告人有侦查人员找他后,被告人打电话联系店长,委托店长打电话通知警察来单位找被告人。
4.公诉机关庭下打电话核实两位证人,经过核对该二份证言确实属实,公诉机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主动投案成立,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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