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更正罪名、判三缓三辩护意见办案机关采纳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6-07-10
王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侦查机关同意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正式书面的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更正被告人涉嫌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审判阶段辩护人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书,审查起诉阶段也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审判前已预交罚金5万元,被告人如实供述、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法院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较为合适。
裁判观点:
公诉人同意辩护人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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