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我们
01- 国镔简介
02- 办公环境
03- 业务范围
04- 律师团队
05- 经典案例
06- 联系我们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
18610952916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

崇尚合作、专业突出、服务至上、务实创新

建设工程: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施工项目,扣留的质保金提前返还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6-07-01

案情概述:

2022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板间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公司,合同价款为358000元,工期自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22日;其中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3.3条付款方式约定,单批次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供本合同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含质保金)后,付至结算款的97%。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于2023年5月31日完成了样板间装饰装修全部工程,原告将工程验收材料交付至被告处,但被告未组织验收,原告认为应按施工合同第12.4.1条“若甲方收到乙方的完工验收报告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15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之约定,原告方提交的证据,2024 年 7 月 28 日原告法人是到达被告案涉项目现场进行验收的,是被告方相关的工程成本人员均未到达现场,仅有物业方和营销人员在场,被告不配合验收。被告欠275660元未付。

法律观点:

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案涉合同验收条款约定,完成验收应由双方进行,一方应由有验收资质人员参与验收,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涉项目完工后,在双方约好验收之日,被告未委派有验收资质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本次验收亦是对部分维修问题进行检查,且案涉项目已实际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一方 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不应给付剩余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案涉项目已由被告实际使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责任亦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其继续占有质保金已经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一审依法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京师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富力双子座A 座2603E
18610952916

关注微信

关注公众号

案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