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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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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审未支持,上诉后二审改判支持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6-07-01

案情概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判决,认为该项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应付剩余工程款321.5万元在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中“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事实存在认定不清且错误;同时导致了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第6页“本院认为,结合前述查明事实,二被告于2023年1月4日完成结算确认案涉装修工程造价,此时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原告于2024 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时已超过十八个月,对中益顺鹏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部分内容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且错误。在《精装修项目合同》中,对案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结算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按“领创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2.4.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 (即2022年8月10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施工进场后30日内(即2022年9月3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施工进场后60日内(即2022年10月3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款;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经甲方和厂家验收合格后7日内(即2022年12月1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成60日内(即2023年3月5日),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80%,甲方工程结算完成时间应不晚于验收合格后两个月;2023年6月底前,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2年,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期满后无息返还”。根据以上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项目“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为2023年6月30日,即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为2023年6月30日。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由此可见,拨款和结算是施工合同内容的不同部分,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主体履行各自责任的约定。在案涉项目中,案涉双方在“项目合同”中对项目每一笔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最后一笔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以及项目竣工后的结算时间均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案涉项目正常竣工交付使用,合同中不存在对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形。被上诉人一于2023 年1月4日完成的结算确认书是对案涉装修工程原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结算金额的最终确认,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是案涉项目最终付款条件成立的前提,而并非是付款时间的确认,一审法院把该时间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的应付款时间,明显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导致了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定一、依法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应付剩余工程款321.5万元在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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