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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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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不合格要工程款无果,反因质量问题赔偿发包人损失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6-07-01

案件概述:

201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加固工程,承包范围为碳纤维加固、钢板加固A区全部加固区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计、验收等全部工作: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造价为综合单价合同;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工期20天完工;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延误工期应支付的违约金为每天人民币1000元。《工程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条款和国家及北京市验收标准、规范、图纸及做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设计图纸负法律责任。《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第3项另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及时将有效合法的全部资料交给原告,不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因提供的手续不全不符、不合格,原告不予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现经查:1.被告违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碳纤维面层未刷粘结剂,最外层未涂防火涂料,至今仍未完工。2.被告违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造成大量出现碳纤维粘结存在气泡,有空鼓现象,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倒角R25mm等问题,导致外观检查和拉拔试验不合格。3.因被告违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向建设方交付损失巨大。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未果。

裁判观点: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双方就履行诉争合同发生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原告据被告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故本院首先审查被告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据被告公司2015年4月向原告公司提交的报价单中施工项目包括柱表面打磨、柱粘钢、化学锚栓、防锈漆、防火涂料等。施工图纸中,亦标明“使粘结剂充分浸透碳纤维布,且使其平整无气泡,挤压时,不得损伤碳纤维布,在最后一层表面均匀涂抹一道粘结剂。最外层碳纤维表面喷涂防火涂料做防护处理”。而被告公司并未喷涂防火涂料。且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诉争工程存在"2.最外层碳纤维表面喷涂防火涂料情况鉴定意见中1#楼、5#楼、13#楼、14#楼、16#楼、19#楼、21#楼、22#楼、24#楼检测位置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的要求;3.最后一层碳纤维布表面涂抹粘结剂情况鉴定意见为所有楼的检测位置均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的要求。4.截面棱角打磨情况鉴定意见中,所有楼检测位置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要求。5.碳纤维内部基层处理情况鉴定意见中所有楼均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的要求。6.碳纤维布粘贴质量情况鉴定意见:1#楼、3#楼、5#楼、10#楼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7.现场经碳纤维布与基材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共检测13组,其中6组检验不合格,因此该工程碳纤维布与基材混凝土粘结质量不合格。8.粘钢加固质量情况鉴定意见中1)3#楼、1#楼、12#楼、8#楼、16#楼检测位置以及该工程地下一层柱构件粘钢外露钢材均存在锈蚀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涉案工程粘钢加固部分采用膨胀螺栓,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9.涉案工程6#楼、16#楼、19#楼、5#楼、10#楼检测部分的梁、连梁未按图纸施工。10.1#楼8层检测梁碳纤维布存在与基层脱层现象。"等情况。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并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且经本院询问,被告公司明确表示不对未施工部分进行施工,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修复。

本院认为因被告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诉争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诉争合同应予解除。本院据原告向被告公司明确提出解除诉讼请求之日,即2022年5月17日确定为合同解除之日。

就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固工程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认为诉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且被告坚持认为其施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修复。据上述情况,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公司加固工程修复费用。就修复费用金额的确定,本院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开庭后相关问题回复》等,结合双方确认的已施工工程量,确定加固工程修复费用为272116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解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加固工程修复费用272116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告又提出再审申请,经再审法院审查,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提出是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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