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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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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先开票后付款”,开票为附随义务且开票额大于已付款应支付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6-07-01

案件概述:

2021 年 8 月 30 日,被告作为承包人,原告作为分包人,就被告承建的期项目高层区工程 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签订了《项目高层区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7944202.72元。2023 年 1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分包合同那同》总价变更为 18125162.96 元,并新增工程分包保证金 5428.81 元。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案涉工程陆续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验收确认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确认原告已完成合同全部施工内容。2023 年 6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原告在项目高层区工程项目 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已全部结算完毕,同意完工结算金额为 17809973.78 元(含 9%增值税)。结算完成后,截至 2025 年 9 月 23 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1725000 元,剩余欠付款 6084973.78 元及保证金 5428.81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拖 欠至今未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支付利息。

法律观点: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高层区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完成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 17809973.78 元,被告已支 付 11725000 元,尚欠工程款 6084973.78 元及保证金 5428.81 元 未付,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以原告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发票开具义务属于合同附随 义务,并非实现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系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发包人的主给 付义务系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表明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核心义务,被告即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发票开具与否不影响工程款债权的成立与行使,亦不能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正当抗辩事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084973.78 元及保证金 5428.81 元。

按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税务发票,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款项,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原告未开具其余发票符合不安抗辩的情形,在本院支持被告支付款项情形下,原告应在被告履行款项义务后 10 日内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

关于工程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 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余 5%作为质量保修金。双方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完成结算,按约定被告应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 95%。根据双方通用条款 11.4 约定“办理支付手续的分包人须于承包人付款前 20 日内向 承包人送达满足承包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过程 进度结算金额足额开具并送达,以作为承包人付款前提,分包人 未足额开具并送达约定发票,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拒付工程款,相应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双方明确约定“先票后款”,未足额开具票据,承包人拒付款相应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原告已开票但被告未付款金额 684390.40 元,原告已开具发票大于被告实际已付款金额,对已开票部分,被告应承担逾期利息责任,计算为:以 684390.4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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