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买卖合同欠款的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案例
案情概述: 被告承接某集团公司通州区 新城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原告与被告就该项目 签订配电柜一批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860,000 元;后双方补充签订货合同,合同金额 75,000 元;后双方就该项目又补充签订增项变更清单的订货合同合同金额 246,000 元。本项目原告已全部供货完成。被告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就该项目仅支付 558,000 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 1,623,000 元。 根据合同第 5 款约定:“预付 30% 元,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到总额的 95%,余款 5%质保,一年内付清”。第 6 款约定:“若没按合同结算付款,超过约定支付日期,按月息 3%违约金金额计算付给供方”。由于月息 3%违约金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的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 释》,约定的违约金不能高于损失的 30%,因此原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1.5LPR+1.5*30%LPR)计算利息损失。综上,经多次催款,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提交的送货凭证、送货清单、 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 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综合分析原告出示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 1,623,000 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被告主张最后一笔货物到货为2022 年 6 月 6 日,原告主张自 2022 年 8 月 7 日开始计算利息损 失,双方合同约定大部分货款于到货后 3 日内支付,对原告的主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定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7 日计算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关于逾期利息计算 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 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 准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双方约定违约 金过高,原告自愿予以调整,法院酌情支持被告支付按照 2022 年 8 月 7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